就业工作

2022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3 09:32:1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为优化我区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加快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统一计划、有序引进原则,决定面向2022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4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具体过程分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招聘岗位、专业等具体条件及相关事项说明

1.具体招聘单位、岗位及条件要求,详见《2022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2.招聘范围:2022年医学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户籍不限。

3.年龄:30周岁及以下(1991年11月12日以后出生)。

4.学历学位要求: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临床医学(不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专业招聘范围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包括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不包括其它独立学院和专升本)。

5.报考人员必须在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报考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儿科、整形外科、骨伤科、内分泌科、眼科、急诊科、针灸推拿康复科岗位,须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明。

四、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

1.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11月12日起至11月28日24:00,可通过快招聘小程序页面或邮箱报名(具体报名方法详见附件4),不接受现场报名。在报名期间同步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现场资格确认及后续考试事宜。报名人员务必保持手机畅通。 

2.现场资格确认:日期初定于12月4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参加现场资格确认需持:报名表(附件2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贴一寸免冠近照)、身份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学校盖章核发的各学期成绩单、学生证和已取得的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料(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均需提供,缺一不可)。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现场资格确认通过后不得再改报其他岗位。现场资格确认通过人员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进入面试。

3.指标审核:现场资格确认结束后,对各岗位报名人数进行审核。根据以往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报名情况,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卫生健康局研究,确定此次招聘所有岗位为紧缺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岗位指标数之比不足1:1的,则相应核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指标。核减或取消的招聘指标数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站(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5695/index.html,下同)、区卫生健康局分站( http://www.fh.gov.cn/col/col1229106861/index.html,下同)予以公布。

(二)面试

本次考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内容含本岗位医学专业知识和公共知识。面试总分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拟签协议对象,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若面试成绩相同的,则采取加试方式确定签协议对象。

面试日期初定于12月5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三)签订协议

面试结束后,被确定为拟签协议对象须当场签订就业协议书。

拟签协议对象当场放弃签订协议造成岗位空缺的,可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当场进行递补。

(四)体检、考察

1.已签订协议对象须按要求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若考察对象自愿放弃考察,须向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申请。

3.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淘汰,同时解除就业协议。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递补规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均不予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1、经上述程序合格者为拟聘人员,名单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站、区卫生健康局分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2、拟聘用人员逾期不按规定报到的,或不能于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儿科、整形外科、骨伤科、内分泌科、眼科、急诊科、针灸推拿康复科岗位,在2023年8月31日前不能取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解除聘用合同。

3、聘用人员在取得执业资格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必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在此期间不安排交流调动。如考生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上报至上级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聘用人员应在聘用4年内取得岗位所需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否则解除聘用合同。

4、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5、发文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防疫相关事项

目前全国多地出现本土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本次招聘所有工作环节都需按本地疫情防控需要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现场资格确认、考试的,视作放弃。具体要求如下:

1.考生应在现场资料审查前14天申领“健康码”。进入资格确认现场及考点时需进行体温测量,并出示“行程卡”、“健康码”或“甬行码”。“行程卡”无异常、“健康码”或“甬行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良好,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的应聘者方可进入场地。原则上应聘者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等候期间,每位考生须保持间隔为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并在进入资料审查现场及考点后佩戴口罩。在核对身份证件等材料时,考生应摘下口罩,并尽量缩短时间,以便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为考生本人。

3.“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此次现场资料审核、面试。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人员(该省无本地疫情)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现场资料审核、面试,其中14 天内有本土阳性病例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参加此次现场资料审核、面试。

4.最近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参加考试,须经过“14+7+7”隔离和观察,并提前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参加考试,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5.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招聘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健康码”非绿码或出现可疑症状的考生,应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规定处置。对连续3次体温测量超37.3℃的考生,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迅速转移到临时隔离区域,并做好个人防护,专车送至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6.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3),在各招聘环节入场前交给考务人员,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招聘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考生应当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招聘前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六、未尽事宜由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商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开放):0574-88518080,0574-88681510,0574-88522927;

监督电话(工作时间开放):89264050。

附件:

1.2022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xls

2.2022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3.考生健康申报表.docx

4.2022年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类紧缺专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线上报名方法.docx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12日

原公告及附件下载